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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一)普通侵占:1万元以上
1.身份犯: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实上或法律上占有该财物。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窝藏或代为销售赃物的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以赃物犯罪论处。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刑法理论上对此存在不同学说:肯定说:虽然被害人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该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否定说:被害人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请求返还,故可以认为该财物所有权已经不属于被害人,而且该财物也不能认为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行为人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否定说是主流意见。
3.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实现不法所有的意图。作为、不作为均可,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行为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的侵占,也可以基于事实行为的侵占,即产生支配力。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侵占,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占后的侵占,按照后一侵占行为认定为侵占罪即可。“拒不退还”与“非法占为已有”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实际上,“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而非成立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行为人事后是否退还,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例外:如果占有他人的财物是种类物(比如钞票),只有拒不退还方能表明行为人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如果退还,表明行为人没有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此时,拒不退还属于犯罪成立的条件。
4.责任形式: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二)侵占脱离占有物
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合情合理地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如果不是合情合理地误认为,则依然成立盗窃罪。
1.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2.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
既不属于国家所有又所有人不明的: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所有人明确即可,在据为己有后才查明所有人的不成立本罪。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的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虽不成立盗窃罪但成立侵占罪。
(三)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
涉及国家所有的财物,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区分:对象是他人占有还是行为人占有,独立占有还是辅助占有。侵占罪对象:行为人合法占有的、独立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盗窃罪与侵占罪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当对象是遗忘物埋藏物的就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客观上不是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以为是,由于主观上不具有盗窃故意应认定为侵占罪。盗窃对象+侵占故意,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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