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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模式: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首先不能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
1.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抢夺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传统理论认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新理论不要求。
抢夺对象:通常与身体直接或间接接触。抢夺行为:对人暴力、对物暴力。抢夺场所不限,不要求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本质: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数额较大:1000-3000元。多次:2年3次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他人重伤或自 杀。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
2.责任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 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明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三种
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
1.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也包含一定程度的对人暴力,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没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夺罪,达到了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劫罪。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抢劫的提示性解释):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其他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定抢劫罪:携带凶器飞车抢夺;飞车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其他“飞车抢夺”,一般认定为抢夺罪。
(四)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1.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对立关系:抢夺罪要求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故凡是公然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抢夺罪(或者抢劫罪)。观点二不是对立关系:抢夺行为都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但盗窃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夺行为的特征,二者是特别关系,抢夺罪是特殊法条,盗窃罪是普通法条。
2.对于违背对方意志取得对方占有的财物的犯罪,究竟成立抢劫罪、抢夺还是盗窃罪,按照以下思路分析:如果能评价为“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否则,再判断是否属于“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导致伤亡的可能性”的,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成立抢夺罪,否则,就成立盗窃罪。故盗窃罪是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物类型犯罪的兜底罪名。
3.盗窃罪不一定秘密窃取,抢夺罪不一定趁人不备,二者都可以是公开的、公然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非暴力的平和手段,后者则是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前者是非暴力犯罪,后者是一定程度的暴力犯罪。当然抢夺罪暴力的严重程度要轻于抢劫。
4.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趁人不备,并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而抢夺也完全可能夺了不跑。侵犯财产的行为不是逃跑行为,而是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取得财物的方式认定犯罪。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不在于秘密与公开,而是手段的暴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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