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_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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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抢劫罪

  行为模式: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侵犯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

  1.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标准: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需要具体综合判断。

  暴力:最狭义。行使有形力,包括殴打、捆 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形。行为对人实施,没有对物暴力,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产的人、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程度: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足以造成轻伤),但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抢劫暴力与强 *暴力明显不同。

  胁迫:最狭义。方式不限定,语言、动作、手势等。胁迫内容:通说要求以当场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若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及当场立即实现毁损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原则上不成立抢劫罪,可成立敲诈勒 索罪。即胁迫的内容不能马上兑现,如果是马上非暴力、日后暴力、日后非暴力,都只能成立敲诈勒 索罪,而非抢劫罪。胁迫者是否具有真正当场加害的能力和加害意思不影响胁迫的成立,只要胁迫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胁迫内容即可。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药物、酒精使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成立抢劫罪。【注意】被害人自己陷于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这种状态取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将具有反抗能力和意识的人,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里面财物拿走的也是抢劫罪。

  2.目的行为:抢劫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要求强制手段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压制反抗、强行取财)。压制反抗与强行取财能够肯定因果关系就成立抢劫既遂,如果不能肯定这种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被害人是否知道行为人取走自己财物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抢劫对象变更,原则上不影响抢劫罪既遂。但行为人针对特定财物实施抢劫,而被害人对该特定财物并未丧失反抗能力,行为人趁机取得被害人没有防备、没有保护的其他财物应认定盗窃。

  抢劫对象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强取财物主要包括四种情况: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

  3.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为索取合法到期债务而使用暴力不成立抢劫罪,根据情况成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致人昏迷或死亡时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盗窃罪或侵占罪。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正在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但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三种情形

  1.携带凶器抢夺视为抢劫罪

  只要求携带凶器抢夺,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其他盗窃、诈骗、敲诈勒 索不行。携带:指随身携带,置于现实的支配力之下,要求具有随时使用或当场及时使用的可能性。使随从者携带的也是。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着凶器。如行为人显示凶器相威胁,则成立普通抢劫。主观方面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共同抢夺时,一人携带凶器另一人未携带,如携带凶器者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未携带也知情,二人都成立抢劫罪。

  2.事后抢劫

  又称转化型抢劫、准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暴力、威胁的对象:他人,即不能是财物、不能是行为人自己;但如果并没有特定的威胁对象时,不应认定为事后抢劫罪。

  前提行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不需要取得数额较大的危险性,但要求有成立犯罪的可能),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诈骗、抢夺,也包括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只要能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可。

  客观行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离开现场一段时间或一定距离后被发现的不算。暴力、威胁的程度:即使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但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就成立事后抢劫罪。主观目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但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杀害被害人,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 人罪,数罪并罚。

  事后抢劫犯的共犯认定:未参与前行为的人中途参与后行为属于事后抢劫的共犯。未参与前行为的人中途独立参与后行为:前行为人仅成立盗窃罪,后行为人可能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则是杀 人罪、伤害罪与窝藏罪等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前行为人中的一方独立实施后行为:看另一方是否知情并阻止。无责任者与有责任者共同事后抢劫:成立共犯、责任不同。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 人的,应当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 人罪。如果仅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虽使用暴力但仅仅导致对方轻伤的都无罪。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这种情形适用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时空环境必须发生在聚众打砸抢的过程中。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策划或指挥聚众打砸抢的行为人,不包括一般参加者。根据情形他们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等。

  (三)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控制说),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刑法理论:侵犯财产罪,应以行为人取得控制财产为既遂标准。存在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即结果加重的既遂但基本犯的未遂。事后抢劫中先前的盗窃既遂才成立事后抢劫的既遂。

  (四)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抢劫罪与故意杀 人罪

  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 人罪,不成立抢劫罪。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 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 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并罚。【注意】致人死亡后当场取财的定盗窃罪,日后取财的定侵占罪。但第三方无论何时取财都定侵占罪。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 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 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 人,以抢劫罪与故意杀 人罪的想象竞合处理。只要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杀 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 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2.抢劫罪与绑架罪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三角关系还是两角关系。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 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 索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 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谁索要财物为准、不以实际索要为准。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被害人作为人质向第三者索要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绑架被害人,在实际控制被害人之后,又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应当并罚。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被害人相威胁,要求在场的被害人的家属交付财物的,行为人成立针对被害人的绑架罪与针对家属的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3.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 *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达到抢劫罪手段行为的程度,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 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之前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的,成立抢劫罪。

  抢劫违禁品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抢劫他人信用卡并迫使被害人说出密码,验证后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 人罪并罚。事后利用信用卡在ATM或柜台取款的,另成立盗窃或信用卡诈骗罪。

  (五)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

  户应作限制解释,指家庭住所,具有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对户要有认识,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事后抢劫。入户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运营性。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如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劫持汽车后,再抢劫车内乘客财物的,以劫持汽车罪与抢劫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数罪并罚。转化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里面装有银行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而抢劫该财物的,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是3次以上,每一次都要构成犯罪。数额巨大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也属于数额巨大。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责任形式: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果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 人罪,则属于想象竞合犯。行为对象: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因果关系: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的任何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致人重伤、死亡。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成立抢劫罪,要求杀 人与取财之间时间间隔不能太久。

  6.冒充军 警人员抢劫的

  指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要求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 警人员。包括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种警察或者军人冒充彼种警察或者军人的。军 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 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7.持枪抢劫的

  指使用枪 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 支进行抢劫。其中枪是指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其他假枪和玩具枪,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另外必须展示或使用。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仅限于武装部队含武警部队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其中“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还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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