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_2019法考必备考点:盗窃罪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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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罪

  (一)侵犯法益

  1.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关于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存款”具有不同的含义: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不管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存款人都占有了债权。因此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款债权转移到自己存折中的行为,当然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

  2.相对于本权者,如果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不法与责任要素

  1.盗窃行为

  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两个缺一不可。)通常是秘密窃取,物主或管理人不知情;但也存在公然盗窃、平和公然转移占有的情形。可以亲手实施,也可以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间接正犯),还可以利用机器、装置、动物或被害人的举动实施。盗窃行为可能使用欺骗方法,只要该欺骗行为并不具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性质,如调包、调虎离山等欺骗方式仍然成立盗窃罪。

  盗窃行为不可能针对不动产本身,但针对产权证书可以实施盗窃,或对不动产建立新的事实上的占有,视为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单纯盗窃产权证的,仅对产权证成立盗窃罪,对不动产本身或者不动产的产权都不成立盗窃罪。行为人通过盗窃行为建立新的支配的财物与被害人丧失占有的财物必须具有同一性。盗窃行为违反的是被害人有关盗窃罪保护 法益的意志。

  2.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占有效力高于行为人),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法条上为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分为事实上占有、观念上占有两类。

  下列情形成立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刑法把盗窃一些特定对象的情形规定为特殊犯罪。按照其他犯罪处理;如果同时符合盗窃罪的,不排除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盗窃枪 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成立其他犯罪;同时成立盗窃罪,可能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 污罪(特殊法条)。

  3.五种盗窃罪成立的情形

  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3万-10万数额巨大,30万-50万数额特别巨大。盗窃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其他四种特殊盗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要求数额,但至少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客观价值或使用价值)。盗窃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多次盗窃: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不一定都既遂,也不一定都构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这一要素。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合法进入不算)。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入户盗窃是独立的盗窃方式,不是加重情节。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场所。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 支、爆 炸 物、管制刀 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近身盗窃):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触手可及),不要求携带凶器,不要求数额较大,不限于扒窃体积微小的财物(包括身边的自行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包裹等),不需要行为具有惯常性,不限于秘密窃取,包括公开扒窃。

  责任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窃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盗窃的相关客观违法事实,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分别根据情况认识到数额较大、入户、凶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但不要求多次。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三)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前后两个时间段的不同问题,犯罪成立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实务中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行为人实施了预备行为时并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实行行为在未遂和中止时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处理。只有到既遂时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成立的标准:行为人带着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盗窃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就成立犯罪。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实现了其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也即取得控制了该财物,犯罪就既遂。

  1.着手: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

  2.既遂:以控制说为基础,以失控说为补充。

  3.核心:建立了新的支配关系

  一般以行为人控制住财物为既遂,若行为人未控制财物但被害人失去控制,也认为既遂。小宗物品:行为人将该财物置于个人专属领域即为既遂。大宗物品:移出特定控制范围即为既遂,如搬出商店、带出工厂、挪到门外等。

  4.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但分文未取的,或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但取得的是不值得刑法保护的物品的,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

  5.间接正犯的盗窃只要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利用者是否控制。

  (四)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1.关键区别:侵犯财产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盗窃:他人占有。侵占:委托物侵占是自己占有,脱离物侵占是遗忘物或埋藏物。

  2.不是绝对对立。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作遗忘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侵占的故意,属于抽象的认识错误,成立侵占罪。【注意】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评价关系,二者都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是重罪,侵占罪是轻罪,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

  (五)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1.在一对一的诈骗中,关键区别: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成立盗窃罪。如果用他人的甲商品调换他人的乙商品的:同一种商品的掉包成立诈骗罪。不同种商品的掉包成立盗窃罪。

  2.在三角诈骗中,诈骗和盗窃的关键区别:被骗人是否有处分受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如有成立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如无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六)盗窃罪的罪数问题

  1.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他人身份证、护照等,并利用其犯罪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2.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盗窃既遂后使用、毁坏该财物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侵犯新的法益,仅成立盗窃罪。盗窃文物又毁损文物的:盗窃罪和故意毁损文物罪,数罪并罚。盗窃既遂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仅成立盗窃罪。

  4.盗窃既遂后,行为人以此财物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盗窃自动贩卖机中的现金,然后再利用该现金“购买”该贩卖机中的商品的,成立盗窃罪,累计现金与商品价值。

  5.盗窃他人财物后,在他人要求返还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返还义务的,如果符合事后抢动的成立要件,按事后抢劫论处;不符合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的,应认定为对财产性利益的抢劫罪;由于实质上指向的是同一财产,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仅认定为抢劫罪,不实行并罚。

  6.盗窃债权凭证后骗取财物的:不记名、不挂失的:盗窃罪。记名:向自然人使用骗取现金的后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多次、入户、凶器、扒窃的,二罪数罪并罚。记名的丢弃销毁的:后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多次、入户、凶器、扒窃的,二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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