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妨害司法罪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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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1.行为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包括:被害人,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和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等场合的相关侦查人员、监管人员、检查人员。证人不作证不等于虚假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的,不认定为伪证罪的共犯,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足以对刑事案件实体与程序结论有影响的情节。

  3.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指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如果在刑事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则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而非伪证罪。犯罪故意是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如属于客观上不符合、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的不成立本罪。

  (二)干扰类犯罪

  1.妨害作证罪

  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犯人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利诱方法,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按本罪处理。必须达到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的程度,或与之等质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但不包括一般性翻译、记录人员。指使他人作伪证:他人的范围无明确限制。

  阻止勘验检查的:妨害作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行贿方式:行贿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接受指使:徇私枉法罪,行为人徇私枉法罪(教唆犯)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同时触犯暴力取证罪或者故意伤害、故意杀 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下列行为属于本罪: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属于实行行为,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无效,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证据仅限于刑事证据。隐匿证人与被害人的或者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的,成立妨害作证罪。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属于本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毁灭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本罪的主体不能是同案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的证据,既可以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可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且,只限于实物证据,而非言辞证据,否则将可能成立妨害作证罪。责任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使当事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目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系选择性罪名、抽象的危险犯。因此即使公安、司法机关知道犯罪人被行为人隐藏在何处,且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证明,也不妨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劝诱犯罪人逃匿但犯罪人并不逃匿的,因为劝诱行为没有产生妨害司法的危险,故不成立窝藏罪。

  1.构成要件:行为人所窝藏或者包庇的必须是犯罪的人。包括已经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包括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帮助其逃匿是实行行为,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犯罪人没打算逃匿,也没逃匿行为,但行为人使犯罪人昏迷后将其送至外地的或者劝诱、迫使犯罪人逃匿的,也属于帮助其逃匿。应限于直接使犯罪人的逃匿更为容易的行为,但下列行为不属于帮助逃匿行为:受已逃匿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其妻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逃匿的;明知犯罪人逃匿,而向其提供管制刀 具的;犯罪人意欲自首而行为人劝诱其不自首的。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构成窝藏罪。

  2.特殊法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成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 社 会性质的组织的,成立包庇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假证明包庇的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故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或者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 查 取 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都不属于。窝藏罪的核心特征是藏起来,而包庇罪的核心特征则是做假证明,可见后者比前者的行为方式更深入一些。因此在司法机关追捕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为了使真正的犯罪人逃匿,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就是犯罪的人的,成立包庇罪。

  4.责任形式为故意。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或开始时不知,但发现对方时犯罪人后仍继续窝藏包庇的,成立本罪。犯罪的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犯罪的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的→他人成立窝藏包庇罪。犯罪人的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本罪论处。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从宽处罚。

  5.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事后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 *、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7.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包庇罪与伪证罪,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伪造无罪、罪轻证据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出示的行为,同时触犯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按想象竞合处理。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选择性罪名)

  1.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他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认定;上游犯罪的本犯死亡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上游犯罪包括本罪,可以前后均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限于应当追缴、退赔、归还、没收的财物、物品与财产性利益。经过转化,赃物可能改变存在的形式。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走私的毒品、盗窃的枪 支而持有的,成立持有假 币罪、掩饰隐瞒窝藏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犯罪必须是已经既遂或虽未遂但已经终结的犯罪,但行为人在本犯犯罪行为持续过程中故意参与的成立共同犯罪。本犯未达到数额较大而不成立犯罪的,不存在犯罪所得,本罪不成立。

  2.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行为。转移,是指改变赃物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行为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收购,是收买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

  本犯针对自己犯罪的赃物实施掩饰、隐瞒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第三者帮助本犯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具有共犯关系,本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第三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本犯,含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行为人将替本犯窝藏的赃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赃物犯罪,不另外成立侵占罪。

  4.责任形式: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明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利用盗窃、抢劫、抢夺等方法所获得的财物,进而予以收购的,依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见对本罪的犯罪所得的犯罪,应理解为违法性层面而非有责性层面的犯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洗钱罪只限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 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 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而本罪包括对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掩饰与隐瞒。两罪的行为不完全相同。洗钱罪包括各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本罪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身实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与隐瞒行为。但不排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洗钱罪的情形。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特殊主体。犯罪对象仅限于法院生效的且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含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暴力抗拒执行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 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 赂或滥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一重处罚。

  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同时触犯侵犯财产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七)破坏监管秩序罪

  1.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必须是已决犯,不是未决犯。

  2.殴打监管人员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与故意伤害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3.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受监管人员指使,殴打体罚虐 待其他被监管人员的,监管人员构成虐 待被监管人罪的正犯;被指使者构成虐 待监管人罪的共犯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注意】因为被指使者期待可能性下降,故对其不能轻易认为为犯罪。

  (八)脱逃罪

  1.真正的身份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已决犯未决犯均是。虽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被关押的不成立本罪;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的不成立本罪。

  2.脱逃既遂: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作为或不作为均可。

  3.责任形式为故意,出于逃避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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