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受贿罪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受贿罪

时间:2022-04-14 06:15: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 导语】把工作当事业,把备考当工作考核,认真,是一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为了帮助大家成为备考小能手,©文档大全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受贿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一、受贿罪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

  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等采购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职务之便。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不成立受贿罪。利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

  新客观说:包括明示、暗示的许诺,包括直接对行贿人许诺和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包括真实、虚假的许诺。虚假的许诺构成受贿的条件: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许诺的内容与职务行为相关联,导致财物与许诺职务行为之间形成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

  常见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实际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被管理人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索取贿 赂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4.责任形式: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 赂的意图。

  如果没有接受贿 赂的意图,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可能成立受贿罪;行贿人将财物送给行为人,但行为人根本不知道的,或者只是不得已暂时收下,准备交给组织处理或者退还给行贿人的,也不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 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 污罪、受贿罪的认定;明知财物与履职事由有关而收受,即有受贿故意。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二)受贿罪的行为类型

  1.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刑法将贿 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包括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旅游、会员服务、债务免除等。但是非财产性利益并不是贿 赂的内容,如请托人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受贿罪,但在色 情场所支付费用的属于受贿。

  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贿 赂,均不限于行为人直接据为己有,包括向第三者提供贿 赂的情形。如果第三者明知成立共犯。索贿的以实施索要行为作为既遂标准。收受贿 赂的以为他人谋利益的为既遂。索贿的从重处罚。

  2.约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要利用自己的官位,给别的官员打招呼会听从。包括上下级制约关系和同级同事关系、下上级关系影响关系。不要求行为人积极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只要立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即可。

  (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约定。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许诺、答应行为人的请求,更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普通的受贿罪中的收受贿 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斡旋受贿在此不作要求,是因为斡旋受贿中的贿 赂,是指斡旋行为的对价(不正当报酬),而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行为人索取、收受了请托人的贿 赂。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相通谋,则应认定为普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3)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无论是索取贿 赂还是收受贿 赂,都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斡旋行为。注意: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说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但根本没去说情,则构成诈骗罪。斡旋行为与索取、收受财物的时间关系可以事前、事中及事后。

  (4)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斡旋受贿;视情况可涉嫌介绍贿 赂罪、受贿罪的共犯、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等。

  4.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三)受贿罪认定中的问题

  1.受贿罪的既遂:从行为结构上看,国家工作人员接收了他人财物,即为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的转账支票,没有提取现金的;收受购物卡后,没有购物的,都属于受贿既遂。受贿罪的既遂,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 赂后,将贿 赂用于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收受贿 赂后,向对方回赠财物的,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回赠的数额。两人共同受贿,数额为财物整体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2.受贿罪的数额计算

  不明知财物具体价值的,按照事后鉴定结果计算。误以为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收受(如果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则拒绝收受),即使事后鉴定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只能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收受毒品等违禁品的,可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选择法定刑。收受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按照获得时价值计算,不按照实际支出的成本计算。退换财物后再索取或收受的,要累积计算。收受财物后获得的孳息,不计入受贿数额。

  3.相关犯罪的界限

  (1)受贿罪与敲诈勒 索罪的界限

  索贿与敲诈勒 索有相似之处,但索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勒 索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 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行为人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对方有求于他的事项与其职务没有关系,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以此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 索罪;国家工作人员主动以打击报复相要挟,要求对方提供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 索罪。反之如果对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包括放弃职务行为才能实现,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困境,索取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请托人勒 索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与敲诈勒 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行贿者因被勒 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

  (2)受贿罪与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诈对方,骗取财物的,是诈骗的一种方式,应以诈骗罪论处。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成立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3)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只要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通常数罪并罚。例外:徇私枉法+收受贿 赂,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储蓄卡、购物卡、现金支票以及其他债权凭证后,第三者帮助其转换为现金或其他财物的,第三者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第三者如果知道真 相,成立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常见受贿形式

  交易形式的受贿:表面上是你情我愿的买卖交易,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明显不当获利。收受干股形式的受贿:未出资而获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的受贿:表面上是合作开办公司,实际上是出卖职权。委托理财型受贿:表面上是委托理财,实际上明显不当获利。赌博型受贿:表面上是赌博,实际上是收钱。挂名领薪型受贿:表面上是领薪,实际上是收钱。名借实给型受贿:表面上借用,实际上送与,如汽车、房产。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受贿后因被查处,为掩饰犯罪退还或上交的成立受贿罪。约定离职后收受的,离职前后的受贿,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五)罪数问题

  1.受贿罪与渎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 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例外】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区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加重的法定刑处罚,不数罪并罚。

  2.受贿罪与贪 污罪。

  原则上二者界限清晰,但可能存在受贿罪与贪 污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

2019法考必备考点:受贿罪.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MDJ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