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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抗税罪,单位可以成立本节其他犯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一)逃税罪
1.行为主体:身份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其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行为方式
欺骗隐瞒手段进行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纳税人缴税后假报出口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逃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系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不履行义务的方式是积极举动还是消极静止并不重要。
两个情节:逃税额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要求占应缴税款10%以上。【注意】多次实施逃税,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其中“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
3.责任形式:故意:漏税、避税不成立犯罪。
目的: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条件却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退税款。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但并未逃税的,不成立本罪。
4.处罚阻却事由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只是处罚阻却事由,不是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即不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该处罚阻却事由的,不得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得立案、起诉和审判。本款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逃税的情形,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妨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但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当然解释)。
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无论该处理是否全面,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的,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但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成立处罚阻却事由。
处罚阻却事由的限制规定:“因逃避缴纳税款”仅指逃税,不包括漏税。“5年内”应当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如果前次刑事处罚只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则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5年内”应计算至行为人后次逃税之日止,而不是计算到后次逃税被发现或者受行政处罚之日止。“受到刑事处罚”是指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宣告,而非受到主刑或者附加刑的处罚;但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因为行为人的逃税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二次以上”仅指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之后,第三次才否定处罚阻却事由,而非指第二次就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1.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行为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属于逃避了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只能成立逃税罪。但如果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2.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行为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是正犯行为。抽象的危险犯: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不具有可能性的,不认定为本罪。
2.罪数问题
针对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人: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的人: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针对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选择性罪名);非法购买(208条)→出售(206条):既购买又出售的,定后一个吸收前一个。
3.虚开与骗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虚开就构成该罪;既虚开又骗取国家税款,也只定该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只虚开就构成该罪;既虚开又骗取出口退税,也只定该罪,不再另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4.盗窃罪、诈骗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栗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抗税罪
本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法条,优先适用。
1.行为方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2.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是单位。
普通人与纳税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普通人单独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征税,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罪数问题: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 人罪的,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 人罪论处。【注意】该规定中“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如果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则构成抗税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五)逃避追缴欠税罪:起点1万元
1.本罪的实行行为是逃避追缴,逃避追缴专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纳税人本人逃匿隐藏,逃避纳税义务,不构成本罪。
2.在税务机关核定欠缴税款事实之前,纳税人提前转移或隐匿财产,隐瞒纳税能力,不缴或少缴税款,构成逃税罪。
3.成立本罪要求“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如果行为没有给税务机关造成追缴工作的难度,税务人员很容易追缴到税款,则不构成本罪。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非法购买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购买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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