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和责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一、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是合伙关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3)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债权人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受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关联法条】《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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