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备考资料,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出资的法定要求

副标题: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出资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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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的法定要求

  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要想使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出资行为必须要满足以下法定要求:

  1.转移财产权

  货币、动产要交付给公司,需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登记或备案)。

  2.法定评估

  非货币出资要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否则出资人以及评估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非货币出资贬值的处理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法条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知识产权迅速贬值问题,只要知识产权经过了法定的评估程序,出资人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知识产权贬值风险就随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从出资人手中转移至由公司承担。

  【案例】

  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诉吕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2010年1月19日,北京某投资公司与吕某签订了《发起设立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北京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与吕某(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发起设立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甲方出资1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乙方以其所拥有的相关作品的完整版权评估作价人民币600万元出资,占股30%并经过法定评估,评估认为吕某的“人文北京手绘图系列”作品的单价在6~9元。2010年2月2日,北京某图书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便发现吕某的手绘作品根本达不到一本6~9元,公司成立一年后,将吕某的手绘作品进行了第二次评估,评估认为其作品市价仅4.5元,公司便以吕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将吕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非货币财产价值的这种变化是由其自身特性和市场风险共同决定的,吕某用于出资的著作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的确发生了巨大的贬值,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吕某是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的,鉴于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及其后都没有就著作权出资后贬值的风险负担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出资后著作权的价值贬值的风险是由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来负担的,故法院驳回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要求吕某补足出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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