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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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

本房产产权属 所有,同意将 m2 方式提供给

所有人

使用,使用期限 日至 日。(协议附后) 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产权所有人(公章)

负责人:











镇乡人民政府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 处)管委会是 否同意作为经经办人: 证明单位(公章) 营场地的意见











说明: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及杭州市工商局相关文件

的规定,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


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5、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 6、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a048dc6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