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临时用地及土地纠纷解决”!祝大家备考顺利!
一、临时用地
(一)审批主体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三)禁止性行为
(1)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一)确权纠纷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注意】土地确权纠纷顺序①协商→②政府处理→③行政诉讼。
(二)侵权纠纷
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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