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时间_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

副标题: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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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排除适用范围

  排除适用范围包括: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

  执行回转

  (一)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二)执行回转的前提

  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执行回转的条件

  (1)必须具有对原已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原执行程序已终结。

  (3)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财产权利的根据,而又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的。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要点整理

  一、概念

  法院报核制度,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之前,需要逐级上报到人民法院,待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作出相关裁定。

  二、适用的事项

  1.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

  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核,待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注意】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等。

  2.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以及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人民法院。待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不予执行裁决。

  【注意】涉外仲裁裁决是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裁决。

  3.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法院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人民法院。待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注意】外国仲裁裁决是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拒绝承认与执行。

  4.司法豁免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法,在法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注意】法院内部报告制度的启动,须满足两个条件:法院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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