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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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应及时进行病例讨论。 讨论可在本病区或本科室内进行, 也可与有关科室联合举 行。

讨论会应由科主任主持,先由住院医师报告病史,介绍病情和各种检查结 果及诊治经过、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讨论目的和要求。 主持人应动员与会者充分 发表意见,各抒己见,结束时主持人应作总结性发言。

病例讨论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将发言人讲话内容及主持人总结意见详细记 录,整理清楚,经记录者及主持人签名后附在病史中归病史室保存。疑难病例、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专用记录簿上,由病区妥善保管备查。

病人家属或病人单位领导不得参加病例讨论会,若家属或委托人要求了解 讨论结果,应由病区或科内指定专人给予解答, 解答内容应记录在病史内 (包括 家属或委托人姓名),其他参加人员不得私自回答。

1. 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一般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 进行

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并做好记录备查。重大疑难病例 可通过院内外大会诊形式进行,讨论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床位负责医师应将 有关资料(如病史、各种化验单、检查单、 X 光片、病理报告等)加以整理, 提出讨论目的、 要求和初步诊断、治疗意见,事前应先公布或印发病情摘要, 提供参加讨论人员准备。

2. 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病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讨论会,特殊 病例

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一般不迟于两周。由科 主任主持,医护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讨论,总结经验,必要时,请医务处派 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史,对有纠纷的病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处报告。

3. 临床病理讨论会:对疑难或临床诊断与病例诊断不符的病例可进行临床病理 讨论

会,讨论前预先做好准备,整理好临床资料,事先印发给有关人员。讨 论会由科主任、医务处或院领导主持,有关临床科室与病理科联合举行,讨 论记录由所在科会同病理科记录整理,并由所在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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