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2临床病例讨论,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1.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当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1.4讨论时由主治科室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1.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建立专门的讨论记录本,可以讨论内容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出院病例讨论 2.1有条件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当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 2.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2.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进行审查。 2.3.1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2.3.2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726fb4698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