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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表现
非法经营,不是泛指一切非法经营活动,仅指需要行政特别许可,但未经行政特别许可而非法经营。
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其他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非法出版物。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非法经营食盐。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哄抬物价。擅自经营互联网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非法使用POS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非法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非法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剂。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的。非法经营药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与软件。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 醉 药品或精神药品。
(二)相关罪名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机构经营性放高利贷(如地下钱庄),不包括私人之间放高利贷,也即后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私下经营放贷、融资等货币业务的地下钱庄,不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因为该罪要求对外公开经营,是冒牌的金融机构,侵犯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公共信用与信誉。经营这种地下钱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如果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又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出版物本身就没有合法的著作权,也没有出版资格,如非法传销的宣传册;后者的出版物是盗版制品,所盗版的对象是拥有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如盗版的《论语心得》,《论语心得》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二、强 迫交易罪
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强 迫交易罪。相差很大:抢劫罪。强 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 索罪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犯罪成立想象竞合。
2.强 迫交易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定抢劫罪或敲诈勒 索罪。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捏造是本罪的预备行为,散布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晓虚伪事实。散布的必须是虚假事实;如果是真实的,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散布目的,只是单纯捏造虚伪事实,不构成犯罪。
2.被害人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商业信誉包括商业信用和商业名誉。商品声誉是社会对商品的良好评价。
3.成立本罪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4.责任形式:故意。
行为人如果没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意图,只是听信谣言而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本罪。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合理批评、评论的不成立本罪。虽然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不存在虚伪事实的,不成立犯罪。
四、虚假广告罪
1.行为主体: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虚假广告的程度要求: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这里的虚假广告内容不能太笼统、抽象,必须是具体的描述。例如,仅仅宣称“美容养颜,青春永驻”,不能虚假广告。为了推销产品,适度的为社会所容忍的夸大宣传,不构成犯罪。
3.共犯问题。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罪数
利用虚假广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触犯虚假广告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择一重罪论处。利用广告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作虚假宣传,或利用广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触犯虚假广告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论处,仅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利用虚假广告骗取他人财物,触犯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的,择一重罪论处。只触犯诈骗罪的,定诈骗罪。
五、串通投标罪
1.行为方式: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招标人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但不能单独构成本罪;招标人与部分投标人串通的情形才可能构成犯罪。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可能成立犯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要求情节严重;招标人与部分投标人串通投标不要求情节严重。
2.串通拍卖不属于串通投标,不构成本罪。
3.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招标人受贿,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行为方式:仅限于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组织者,原始型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中组织者成立非法经营罪。
2.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其他犯罪:在原始型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中,组织、与其他参与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诈骗型传销活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中,参与人员的行为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等犯罪(其中组织者、是诈骗犯罪的主犯,参与人员可能是诈骗犯罪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即只有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本罪。“骗取财物”,不以客观上已经骗取了他人财物为前提,因为本罪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如果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等罪的,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 索、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主体:中介组织及人员,身份犯。
2.情节加重犯: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罪)的想象竞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索取收受贿 赂的数罪并罚。明知他人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想象竞合,以重罪金融诈骗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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